财税快讯

青岛市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清理

来源:青岛泰方 发布日期:2015-01-14 |  点击:

青岛市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清理
青岛市政府10月11日下午发布最新版《青岛市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审批目录》对原有的381项前置审批事项进行了清理,仅梳理保留了其中的37项,削减量达90.3%,是近年来我市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最少、项目最清晰、内容最规范的“权力清单”。
《审批目录》中所列事项全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设置,其中省政府以上机关执行的16项,占全部事项的43.2%,青岛市政府及区市政府执行的21项,占56.8%。保留的37项前置审批事项主要分为三类:一是关系人身安全、社会稳定的事项,比如,食品安全、危险化学品经营等;二是由国家层面进行审批的事项,如金融证券、邮政电信等;三是日常审批量很小但依法仍应予以保留的事项,如生猪屠宰等。
青岛市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37项)详解
序号/事项名称/批准(许可)名称/审批许可办理机关/设立审批(许可)依据
一、综合
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各级商务主管部门
法律依据:《外资企业法》(国家主席令第41号,2000年修正)第六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第七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国家主席令第48号,2001年修正)第三条: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国家主席令第40号,2000年修订)第五条:申请设立合作企业,应当将中外合作者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等文件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政府(以下简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第六条:设立合作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应当自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2、直销企业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直销经营许可证》/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法律依据:《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2005年颁布)第九条:申请人应当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直销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条:……直销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供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并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二、农、林、牧、渔
3、种子经营/《种子经营许可证》/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农业、林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
法律依据:《种子法》(国家主席令第5号,2013年修正)第二十六条: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经营者必须先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第七十六条:草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4、动物诊疗/《动物诊疗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兽医主管部门
法律依据:《动物防疫法》(国家主席令第5号,2013年修正)第五十一条: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人凭动物诊疗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第二十条: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申请人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5、种畜禽生产经营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县级以上地方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法律依据:《畜牧法》(国家主席令第45号,2005年颁布)第二十二条: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6、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生产许可证》/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省级饲料主管部门/
法律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2013年修正)第十五条:申请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申请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凭生产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7、生猪屠宰/《生猪定点屠宰证书》/设区的市级政府/
法律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2008年修订)第六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商务主管部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持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8、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许可由国家林业局或省林业厅批准,收购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法律依据:《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2011年修正)第二十二条: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驯养繁殖许可证。以生产经营为主要目的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第二十五条 收购驯养繁殖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提出,经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凭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
9、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工业和信息化部
法律依据:《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6号,2001年修正)第十三条: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包括联营、设立分厂和非农药生产企业设立农药生产车间),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批准……农药生产企业经批准后,方可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
三、资源、能源
10、跨省级、省级辖区内设立、变更供电营业区/《供电营业许可证》/国务院电力工业主管部门、省级电力工业主管部门
法律依据:《电力法》(国家主席令第18号,2009年修正)第二十五条: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供电营业机构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营业。
11、承装、承修、承试供电设施和受电设施的单位/《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电监会派出机构
法律依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196号,1996年颁布)第三十七条:承装、承修、承试供电设施和受电设施的单位,必须经电力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取得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
12、燃气经营/《燃气经营许可证》/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燃气管理部门
法律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2010年颁布)第十五条 申请人凭燃气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四、交通运输
13、经营性通用航空/《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
法律依据:《民用航空法》(国家主席令第18号,2009年修正)第一百四十七条: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的,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领取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工商登记。
14、道路货物经营、旅客运输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站场经营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许可证明》/ 省、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法律依据:《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2012年修正)第十条:客运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第二十五条:货运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第三十九条: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持许可证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五、通用设备制造
15、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
法律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2006年颁布)第十三条: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基本建设完成后……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持经标注安全生产许可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第十九条: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销售民用爆炸物品。
16、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公安机关
法律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2006年颁布)第三十二条: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营业性爆破作业活动。
法律依据:17、计量器具制造、修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县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国家主席令第18号,2009年修正)第十二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
六、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
法律依据:18、烟花爆竹生产、批发、零售/《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生产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发由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零售由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法律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2006年颁布)第十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生产活动。第十九条: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19、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生产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储存、经营由设区的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年修正)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第三十五条: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危险化
20、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生产、经营许可证》/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法律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2005年颁布)第八条: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第十条:申请经营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申请经营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第十二条:取得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应当凭生产、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
七、卫生、医疗、医药、食品
21、药品生产、经营/《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 生产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经营许可由省级、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法律依据:《药品管理法》(国家主席令第45号,2001年修正)第七条: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凭《药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第十四条: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22、食品生产、流通/《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生产许可由设区的市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流通由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2009年颁布)第二十条:设立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预先核准企业名称,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后,办理工商登记……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后,办理工商登记。
23、餐饮服务/《餐饮服务许可证》/设区的市和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2009年颁布)第二十条:……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后,办理工商登记。法律、法规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八、金融
24、证券公司及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含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服务业务)/批准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法律依据:《证券法》(国家主席令第43号,2005年修正)第一百二十二条: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第一百二十八条:……证券公司设立申请获得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第一百二十九条: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或者注册资本,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停业、解散、破产,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第一百六十九条 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
25、银行业金融机构(含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含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 / 批准文件、《金融许可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业金融机构管理部门
法律依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国家主席令第11号,2006年修订)第十六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第二条: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商业银行法》(2003年修订)第十六条: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
26、保险公司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含资产管理公司、经纪机构、代理机构、兼业代理业务和公估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国家保监会
法律依据:《保险法》(国家主席令第11号,2009年颁布)第七十七条 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凭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一百一十九条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凭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凭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九、邮政、电信
27、电信业务经营/《电信业务许可证》/省级以上电信管理机构
法律依据:《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2003年修正)第十六条:经批准经营电信业务的,应当持依法取得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专用电信网运营单位在所在地区经营电信业务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提出申请,经批准,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并依照前款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28、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省级以上电信主管部门
法律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2000年颁布)第七条: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应当持经营许可证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29、快递业务经营/《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
法律依据:《邮政法》(国家主席令第70号,2012年修正)第五十三条:申请人凭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后,方可经营快递业务。
十、新闻出版
30、印刷业企业设立、变更/《印刷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省级出版行政部门
法律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2001年颁布)第九条:设立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其中,设立专门从事名片印刷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持印刷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第十一条: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应当依
31、出版许可 /《出版许可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出版物进口经营许可证》、《出版物复制许可及音像制品出版、复制、制作及经营许可证》/ 国务院新闻出版主管部门、省级出版行政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
法律依据:《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2011年修订)第十五条:属于企业法人的,持出版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第三十五条: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经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第四十三条:设立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取得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出版物进口经营许可证后,持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第三十一条:从事出版物印刷或者复
十一、体育
32、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批准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
法律依据:《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2009年颁布)第三十二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十二、旅游
33、旅馆业特种行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公安部门
法律依据:《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1987年9月23日国务院批准,2011年修订)第四条: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十三、商务服务
34、保安服务公司设立、法定代表人变更/《保安服务许可证》、批准文件/省级公安部门
法律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2009年颁布)第十二条: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凭保安服务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保安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公安机关审核,持审核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35、电子认证服务/《电子认证许可证》/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
法律依据:《电子签名法》(国家主席令第18号,2004年颁布)第十八条:从事电子认证服务,应当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持电子认证许可证书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手续。
36、对外劳务合作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法律依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2012年颁布)第七条:申请人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十四、环境保护
37、危险废物经营/《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市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
法律依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645号,2013年修正)第七条: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第九条:申请单位凭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猜你喜欢

关闭
13864828033 工作日:8:30-22:00
周 六:9:00-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