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税讯
来源:青岛泰方 发布日期:2015-01-14 | 点击: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4〕6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按调整后单位税额标准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的通告
2014年8月1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4〕153号),从2014年7月1日起,对全省各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标准进行了调整。2014年11月26日,青岛市财政局和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执行省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通知〉的通知》(青财税〔2014〕17号)。为方便纳税人按调整后的税额标准申报2014年四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补缴2014年三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差额,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行网上电子申报的纳税人,应在2015年1月30日前,通过网上电子申报系统按照新的税额标准申报2014年四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同时补缴2014年三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差额。二、未实行网上电子申报的纳税人,应在2015年1月30日前,到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新的税额标准申报2014年四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同时补缴2014年三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差额。三、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摘录)
一、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
二、 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出售股权;
(二)公司回购股权;
(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六)以股权抵偿债务;
(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三、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四、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七、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八、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转让限售股,以及其他有特别规定的股权转让,不适用本办法。
九、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同时废止。
Ø 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暂行)》中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被投资企业在股权转让过程中需要履行哪些义务?
答:1.事先报告义务:(1)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2)被投资企业应在董事会或股东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与股权变动事项相关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会议纪要等资料。2.纳税申报义务:在股权转让行为发生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3.事后报告义务:被投资企业发生个人股东或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应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含有股东变动信息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及股东变更情况说明。
Ø 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暂行)》中规定股权转让的纳税地点和纳税时点如何确认?
答:1.纳税地点:股权转让所得纳税人需要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2.纳税时间:股权转让行为发生后的次月15日内。《办法》第二十条对何时作为股权转让行为发生时点进行了界定,主要包括六种情形:(1)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2)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3)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享受股东权益的;(4)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5)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6)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Ø 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暂行)》中规定股权原值如何确认?
答:根据《办法》第十五至十八条规定,通常情况下,股权原值按照纳税人取得股权时的实际支出进行确认。如纳税人在获得股权时,转让方已经被核定征收过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在此次转让时,股权原值可以按照取得股权时发生的合理税费与税务机关核定的转让方股权转让收入之和确定。这也是为了使整个转让环节前后衔接,避免重复征税。
对自然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资企业股权的,转让部分股权时,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股权原值。
Ø 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暂行)》中规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核定方法如何把握?
答:根据《办法》第十四条有关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在对股权转让收入进行核定时,必须按照净资产核定法、类比法、其他合理方法的先后顺序进行选择。被投资企业账证健全或能够对资产进行评估核算的,应当采用净资产核定法进行核定。被投资企业净资产难以核实的,如其股东存在其他符合公平交易原则的股权转让或类似情况的股权转让,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采用类比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以上方法都无法适用的,可采用其他合理方法。
净资产主要依据被投资企业会计报表计算确定。对于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比超过20%的企业,其以上资产需要按照评估后的市场价格确定。评估有关资产时,由纳税人选择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同时,为了减少纳税人资产评估方面的支出,对6个月内多次发生股权转让的情况,给予了简化处理,对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动的,可参照上一次的评估情况。
财税[2014]12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免征小微企业有关政府性基金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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