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地税全市通办
来源:青岛泰方 发布日期:2015-01-14 | 点击:

11月1日起,青岛地税34项涉税业务实现“全市通办”,新增7项涉税业务,纳入“全市通办”的涉税业务包括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申报征收、简易税务行政处罚、完税证明开具、财务报表报送接收、《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网上办税开通业务、税收咨询辅导九大类,合计34项(上述涉及需要所属主管地税机关调查、核实或审批等的涉税事项除外)。
(一)税务登记
1.纳税人办理开业登记
2.自然人注册
3.税务登记验(换)证
4.税务登记初始税种登记
5.税务登记财产登记(房产、土地、车船等)
6.税务登记银行登记
7.财务会计制度登记
8.税务登记证件管理
9.税务登记变更(新增);
10.重新税务登记(非正常注销纳税人除外)(新增);
11.报验登记(新增)。
注销税务登记、跨区迁移、非正常户认定或解除、个体工商户停(复)业、代开发票、股东股权变更涉及自然人注册等涉税业务,仍应到纳税人所在地所属的主管地税机关办理。
(二)发票管理
1.发票领购
2.发票兑奖
3.发票真伪信息查询
4.税控开票数据接收业务
发票票种核定、发票领购簿发放、初次领购发票、发票票种变更、发票超限量购买、个体双定户超定额发票领购、发票购票特批、发票担保管理、发票缴销、代开发票、发票领购时系统提示有异常信息的情形(包括“票表比对”未通过、有欠税记录、未申报记录、未结案信息、违法违章信息、收缴、停止发售发票等)、税控异常数据接收、企业冠名发票印制等涉税业务,仍应到纳税人所在地所属的主管地税机关办理。
(三)申报征收
1.纳税人直接上门申报,包括:
(1)营业税申报
(2)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不涉及预缴税款调整的)
(3)个人所得税申报
(4)土地增值税申报
(5)其他税(费)申报
(6)附加税(费)申报
(7)耕地占用税申报(新增);
2.办理申报表删除
3.逾期申报
4.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
5.办理税款征收类业务(特殊情形除外)
6.受理纳税人跨区域POS 机刷卡申报纳税(新增)。
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契税申报、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纳税评估自查补税、稽查补税、呆帐税金缴纳、呆账税金核销、税款退库等涉税业务仍应到纳税人所在地所属的主管地税机关办理。
(四)简易税务行政处罚
“全市通办”业务中符合简易税务行政处罚条件的(发票违章处罚除外),如逾期办理税务登记处罚、逾期申报处罚等。
(五)完税证明开具
1.自然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可以在全市地税系统自助办税机上办理。
2.为纳税人出具统一格式的纳税证明。根据省局“大集中”系统记录的历史信息为纳税人指定期间的纳税状况,按照“大集中”系统规定格式出具相应的纳税证明(其他类型的纳税证明除外)。
(六)财务报表报送接收
受理纳税人报送的财务报表并导入系统。
(七)《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纳税人到青岛市以外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外)
(八)网上办税开通业务
受理纳税人提交的开通网上办税业务资料,完成开通网上办税业务系统操作。
(九)税收咨询辅导
办理纳税人疑难问题解答、涉税事项辅导;为纳税人提供涉税事项所需表格、文书资料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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