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汇算清缴条件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现对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公告如下:
二、纳税申报报送资料
(一)查账征收企业报送资料: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2.财务会计报表;
3.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4.居民企业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外,应报送具有合法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
(不用出具)
(1)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时间不足6个月的企业;
(2)年营业收入在300万元以下的工业企业;(经营不足一年,按实际营业收入确定,下同)
(3)年营业收入在200万元以下的商业企业;
(4)年营业收入在100万元以下的其他企业。
除享受免税收入、小型微利企业之外其他税收优惠的企业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无论是否符合上述条件,需按要求出具鉴证报告。
出具所得税鉴证报告的企业要求
(1)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时间6个月以上的企业;
(2)年营业收入在3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经营不足一年,按实际营业收入确定,下同)
(3)年营业收入在200万元以上的商业企业;
(4)年营业收入在100万元以上的其他企业。
除享受免税收入、小型微利企业之外其他税收优惠的企业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无论是否符合上述条件,需按要求出具鉴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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