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南市地税局 关于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改善民生,支持小微企业发展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升级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营业税纳税人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免征营业税,附加税费同时免征。
青岛市地税局已对营业税申报系统进行了升级,并于2014年11月1日起上线运行,纳税人通过外网进行营业税申报时,对月营业额未超过3万元的,系统进行提示,并将免税额自动填报到营业税减免明细申报表“小微企业不达起征点免税”栏内,当月应纳营业税金额自动计算为零。
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自然人、个体工商户月营业额(含房屋租赁)不超过3万元的,代开发票时可暂不缴纳营业税及附加,但一个月内营业额累计超过3万元的,在超过3万元时一并计算征税。
因各种原因应该享受而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包括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在内的所有营业税纳税人),请您及时到办税服务厅办理退税或抵税事宜,以保证您及时享受税收优惠。
胶南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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