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相关事项的公告

继人民银行推出个人信用服务平台(网址:https://ipcrs.pbccrc.org.cn/),技术监督局启用“组织机构代码信用信息平台”(网址:http://xypt.daima.sd.cn),全国工商总局面向全国正在使用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gsxt.saic.gov.cn/)。中国信用体系大网正在悄然搭建,近日,中国海关在81号公告中隆重推出“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网址:http://credit.customs.gov.cn),向社会公示在海关注册登记企业的信用信息。
81号公告其实是海关总署令第22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相关事项的公告,包括此前的75号公告中的信用办法的法律文书格式的公告,都是新的海关监管体系下的新的思路。我们还记得海关总署第221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报关单位应当在每年6月30日前向注册地海关提交《报关单位注册信息年度报告》,青岛正业信息部猜测未来的信息年报报告也许会和工商年报一样在这个海关信息平台上对外公示,让我们拭目以待。
附送政策全文如下: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81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相关事项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5号,以下简称《信用办法》)已于2014年10月8日对外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4年12月1日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97号)适用AA类管理的企业过渡为高级认证企业;适用A类管理的企业过渡为一般认证企业;适用B类管理的企业过渡为一般信用企业;适用C类、D类管理的企业,海关按照《信用办法》重新认定企业信用等级。
C类、D类企业经重新认定后信用等级为失信企业的,企业信用等级适用时间仍按原适用C类、D类时间计算。
认证企业可以凭适用AA类、A类管理的法律文书向海关申请换领《认证企业证书》。
二、海关按照《企业信用信息公示表》(详见附件)内容,通过“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网址:http://credit.customs.gov.cn),向社会公示在海关注册登记企业的信用信息。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海关公示的企业信用信息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供书面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异议人为公民的,应当在提交材料上签名,海关验核异议人身份证件原件;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在提交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印章。
四、认证企业发生信用等级调整的,应当将原《认证企业证书》交回海关。无法交回的,海关公示作废。
企业遗失《认证企业证书》的,可以向原发证海关申请补发,遗失证书海关公示作废。
五、企业信用等级认定过程中,按照规定可以进行规范改进的,海关允许企业进行规范改进。规范改进期限由海关确定,最长不超过90日,企业规范改进时间不计入认证时间。
六、《信用办法》和《海关认证企业标准》中的“1年内”根据企业信用等级调整情形,按照以下方式进行计算:
企业信用等级向上调整为认证企业的,自海关接受企业申请之日起倒推12个月计算;企业信用等级向下调整的,以最近一次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倒推12个月计算。
本公告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表.doc
附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表
一、企业在海关注册登记信息
企业中文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工商注册地址、海关注册编码、组织机构代码、海关首次注册日期、注册海关、海关业务联系人、行政区划、经济区划、经济类型、经营类别、行业种类、年报情况、海关注销标志、报关有效期。
二、海关对企业信用等级的认定结果
企业信用等级及等级认定时间、《认证企业证书》作废情况。
三、企业被海关行政处罚信息
企业名称、案件性质、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日期、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以及需要公告送达的行政处罚法律文书。
四、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名录
企业中文名称、海关注册编码、注册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