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内容总结

2014年8月15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的本意见稿共六章三十条,主要内容现总结如下:
重点一: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重点二:第四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1、集体土地所有权;
2、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3、森林、林木所有权;
4、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5、建设用地使用权;
6、宅基地使用权;
7、海域使用权;
8、地役权;
9、抵押权;
10、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重点三:第六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
重点四:第十二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1、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2、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3、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4、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5、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6、申请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情形。
重点五:第十四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登记申请书;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重点六:第二十四条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不动产登记信息保密。
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向社会或者他人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备注:本意见稿出台是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是否具有强制性,是否能达到反腐,是否能为房产税做强有力的铺垫,我们需要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