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专项

《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于2014年8月20日公布了《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14]228号),办法将自10月1日起开始实施。青岛正业信息部现将该办法的亮点整理如下:
1、本办法所称的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核销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转让、有偿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第3条)
办法的实施旨在规范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第1条)
2、除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外,地方行政单位应当实行资产处置内部公示制度。(第34条)
对于有偿转让,原则上应当以拍卖、公开招标等方式处置,采取拍卖和公开招标方式有偿转让资产的,应当将资产处置公告刊登在公开媒介,披露有关信息。(第20条)
3、地方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监督工作应当将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结合起来,加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使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第33条)
4、办法还规定了若干处置原则:地方行政单位通过无偿转让和置换取得的资产,应当符合资产配置标准,与其工作职责和人员编制情况相符;资产有偿转让或置换,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并提交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第19条)

 

猜你喜欢

关闭
13864828033 工作日:8:30-22:00
周 六:9:00-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