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专项

企业员工出差取得的出差补助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2013年度汇算清缴已经结束,大家也许还记得,在青岛市地税局下发的青地税二函(2014)2号文件2013年度所得税问题回答中个人所得税部分的第20个问题:
20、企业员工出差取得的出差补助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如何征收?
答:差旅费是指单位工作人员暂时离开青岛市内七区(不包括青岛四市)到外地办理公务所必须的费用,其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根据《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文件),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参照青财行【2013】17号文件规定,差旅费中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公杂费按规定标准发放,具体如下:
伙食补助费: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的办法,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市外50元,市内(青岛四市)20元。
公杂费: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的办法,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市外50元,市内(青岛四市)10元,用于补助市内外交通、通讯等支出。
企业不超过上述标准且凭借相关出差票据据实发放给个人的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超标准部分和以此为名义发放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要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但是大家都知道,2014年6月20日青岛市财政局出台了青财行〔2014〕12号文件青岛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作废了青财行【2013】17号文件,青岛市地税局通过青地税发(2014)60号文件进行了转发,目前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出差应该执行新的标准,即: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省内其他地区及青岛二区四市出差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件3)。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青岛市外出差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青岛二区四市出差每人每天40元包干使用。
8月29日青岛市地税局组织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培训中崔科长讲到企业可以参照执行,经咨询12366地税热线答复企业可以参照执行。

 

猜你喜欢

关闭
13864828033 工作日:8:30-22:00
周 六:9:00-18:00